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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诗杰诈骗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68号

被告人林诗杰,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高琼兰,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诗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份至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林诗杰趁被害人黎某甲儿子王某甲患病久治不愈,欲通过“求鬼问神”为王某甲治病之机,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长期控制被害人黎某甲的思想,以为王某甲治病需要做法事、维修寺庙、与三界“母亲娘娘”通话、请广西师傅做法事、为王某甲消灾治病、不给钱就剪掉王某甲的生辰八字、“母亲娘娘”帮助经营私彩需要交定金等理由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黎某甲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36223.88元。经查明:

1. 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害人黎某甲通过微信分别转给被告人林诗杰的两个微信号人民币1501759.88元、69000元,共计人民币1570759.88元。

2.被害人黎某甲在2019年8月25日向被告人林诗杰的农村信用社账户(62145864800********)存入现金人民币90000元;在2019年10月3日向被告人林诗杰的农村信用社账户(62145864800********)存入现金人民币16444元;在2020年1月16日、1月19日向被告人林诗杰的农村信用社账户(62145864800********)存入现金人民币58000元、54902元,共计人民币219346元。

3.为交“母亲娘娘”帮助经营私彩的定金,被害人黎某甲于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分别在被害人黎某甲的家中、东风路邮政储蓄银行对面、东风路中医院门口处将现金50000元、70000元、100000元、60000元交给被告人林诗杰,共计人民币280000元。

4.案发前,被告人林诗杰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分别转给被害人黎某甲人民币23882元、10000元,共计人民币33882元。

另查明,被告人林诗杰无正当职业,主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诈骗所得的款项主要用于投注“时时彩”网站、购买私彩、打麻将等赌博活动,以及修建自家楼房、球场、购买汽车等个人奢侈消费。被害人黎某甲因被诈骗导致精神恍惚,在家中用头撞墙、购买农药“百草枯”,存在自杀的行为。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林诗杰在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老树咖啡酒店706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诗杰处扣押手机两部、笔记本一本,从被害人黎某甲处扣押膏药一张、铜钱一枚、短剑一把、镰刀一把、农药一瓶、破损木头椅子腿一根,从证人李某某处扣押白色本田URV汽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膏药、“嘉佑元宝”铜钱、短剑、木柄镰刀、农药“百草枯”、破损木头椅子腿、本田URV越野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病例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微信转账截屏、退房说明书、银行账户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林诗杰出岛记录的查询说明等;

3.证人证言:黎某乙、王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邓某某、黄某甲、林某丙、李某某、占某某、吴某甲、冯某某、莫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卢某某、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王某丙、吴某乙、符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诗杰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指纹检验记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提取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林诗杰的手机恢复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诗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36223.8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诗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劲松

                                                检察官助理:邓克峰

                                                     2020年12月31

                      

               

附:1.被告人林诗杰现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玖册,散件肆份;

3.《证人名单》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贰部(三星SM-G9950手机、IPhone11)、笔记本壹本;其他涉案财物:膏药壹张、嘉佑元宝铜钱壹枚、短剑壹把、木柄镰刀壹把、农药“百草枯”壹瓶、破损木头椅子腿个、本田URV越野车壹辆,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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