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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贵松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林贵松,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5********,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于2020年1月1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贵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2日、2020年7月9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贵松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吸毒人员刘某甲、刘某乙(均己行政拘留)密谋毒品交易事宜后,双方议定以每克冰毒人民币500元价格进行交易。自2019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林贵松在陆丰市**镇**路、**镇**村等地贩卖冰毒给刘某甲、刘某乙共计5次,每次约1克,贩卖冰毒数量计5克,获取毒资合计人民币2500元。2020年1月初,被告人林贵松与吸毒人员陈某某(己行政拘留)密谋毒品交易事宜后,在陆丰市甲西镇大陂村以每克毒品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2克冰毒贩卖给陈某某,获取毒资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吸毒人员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贵松无视国家法律,竟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赛炳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贵松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5 册,光盘 1 张,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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