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林超超,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2001********,汉族,文盲,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盗窃于2018年10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六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6月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20年7月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林超超和徐某某(另案处理)在平阳县**镇**酒吧时与陈某甲、林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后互殴,随后双方约定在**四桥**段桥下斗殴。之后,被告人林超超与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温某某、甘某某、缪某某、钱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棒球棒、砍刀到**四桥**段桥下参加斗殴。当日2时许,被告人林超超一方到达**四桥**段桥下并与陈某甲及其纠集的林某某、陈某丙、黄某某、赖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斗殴。其中被告人林超超持棒球棍、刘某某持砍刀和王某某一起对赖某某、杨某某等人进行追打并致二人受伤。经苍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杨某某二人伤势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医疗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犯罪嫌疑人林超超及同案犯王某某、刘某某、陈某丙、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辨认笔录;
6、试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超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超超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超超有违法劣迹,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林超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超超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林超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芸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超超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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