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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跃武、史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林跃武,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7********,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2002年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个月三天。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8********,黑龙江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镇**街**委**组,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2006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跃武、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22时许,郝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底商**楼由王某甲、窦某某(均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赌博时,以在此共同赌博的郭某某等人作弊为由,伙同田某某、滕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林跃武等人对郭某某及与郭某某共同到此赌博的孙某某、刘某甲、王某乙以及介绍上述人员到此的周某某进行辱骂、殴打,期间,赵某某(另案处理)及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史某某分别持菜刀、尖刀对郭某某等人进行恐吓,刘某乙、刘某丙、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闻讯赶到现场,伙同郝某某、田某某等人对郭某某、孙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郭某某、孙某某、周某某身体损伤。经法医鉴定,郭某某左手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孙某某外伤致枕顶部头皮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某某右眼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林跃武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告人史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案件来源、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林跃武、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跃武、史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及持凶器恐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林跃武、史某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跃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跃武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跃武、史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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