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008号
被告人林辉,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9********,江西南昌人,高中文化,从事快递工作。现住址南昌市西湖区**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社区**街**号集体户)。2018年4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2018年12月13日因贩毒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29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辉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国贸酒店大门口以获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周某某贩卖了伍佰元的毒品冰毒(小塑封袋装,两分左右),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周某某支付的五百元毒资后,被告人林辉将上述毒品用卫生纸包好放于国贸酒店右边观光电梯前台阶上并用石头压住,通知周某某到该处拿毒品,周某某自行前往该地点拿到毒品冰毒完成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林辉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辉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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