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一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林辉,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厚德旅行社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巷**号,现住址广东省徐闻县****路**宿舍**栋**房。199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05年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7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海口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抓获,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周义桀、陈慧敏,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9日以被告人林辉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查,9月22日重收;2019年11月5日第二次退查, 12月5日重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林辉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灰色比亚迪轿车(车牌号为粤GG****)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952克,从广东省徐闻县出发到海口市与事先电话联系好的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碰头交易。当日15时许,被告人林辉伙同林某某运输毒品至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中石化加油站处,王某某肩挎皮包进入林辉驾驶的小轿车后座,取走少量毒品,欲先确定毒品质量后再进行交易,约十分钟后王某某从车内出来与吴某某(另案处理)汇合。双方汇合后,公安机关认为双方已完成毒品交易,为防止贩毒人员逃跑,当场抓获王某某、吴某某。在抓捕被告人林辉和林某某过程中,两人拒绝熄火停车,并驾车冲撞警察,警察鸣枪示警后林辉和林某某驾车逃窜至海口市秀英区海军十一支队码头(现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04 号港口码头)。随即警察驾车追至码头,发现该比亚迪小轿车停在码头,林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驾驶位置林辉下落不明。经当场质问林某某,林某某供述称林辉驾车逃至码头发现无路可逃时,将车内一大包冰毒毒品拿下扔入大海并跳海逃逸。公安机关根据林某某的供述在林辉跳海的区域进行查找,因该港口区域水深,风浪较大,公安机关在海军十一支队军官的帮助下打捞到林辉扔掉的冰毒。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林辉在广东省徐闻县被抓获。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辉扔掉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52.0克,含量为6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到的毒品等物证;
2.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通话记录清单、船票、货物运输单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苏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袁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陈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辉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化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辉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52克,数量大,且暴力抗拒抓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政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辉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陆张;
3.查获的毒品、作案工具等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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