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2022号
被告人林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辉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辉通过网络购买射钉枪四支、无缝钢管、瞄准镜、射钉弹等。后林辉在家中用焊机将射钉枪与无缝钢管焊好,加装上瞄准镜,将四支射钉枪改造成为“疑似枪支”。2020年5月22日,仪陇县公安局民警在仪陇县**镇**村**组**号林辉住所搜出四支“疑似枪支”、射钉弹、钢珠若干。经鉴定,被告人林辉制造的四支枪支,其动力类型为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辉非法制造火药枪四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辉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林辉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燕
检察官助理:仇重阳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辉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散页材料10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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