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进加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73号 

被告人林进加,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街**号**栋**单元**室,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进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林进加闲逛到三亚市**路**门口,发现被害人邢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电动车置物格内放着一部苹果11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30元),林进加观察四周无人盗走该手机。盗窃得逞后,林进加将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林进加于2020年4月15日被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进加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进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进加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5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进加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进加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