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进祥,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上杭**工贸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进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9日至4月23日,自2019年6月23日至7月7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23日至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林进祥为了赚取开票费用,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工贸机械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某开具**工贸机械公司销售汽车制动鼓坯、废钢给**(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龙岩市**废旧物质回收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控制人)增值税专用发票116份,发票金额11161009.58元,发票税额1914226.32元,价税合计13174381.2元。**(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龙岩市**废旧物质回收有限公司将该116份发票在武平县国家税务局认证通过,抵扣税款1914226.32元。为了掩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福建)机械制造公司和龙岩市**废旧物质回收有限公司分别虚假支付**工贸机械公司货物款7366792.2元和7096594元,合计14463386.2元,**工贸机械公司收取开票费用902452元后将剩余资金汇回给**(福建)机械制造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贸机械公司、**(福建)机械制造公司和龙岩市**废旧物质回收有限公司会计资料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进祥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进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东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进祥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证人名单。
4.祖训家规。
林氏祖训家规
处世事
明是非、辨忠奸、守节义、权生死。
以忠孝为本,以礼仪为纲,
不论学识高低,职业类别,
皆能以风操范世,为社会贞干,国家柱础。
注释:清楚分明地辨别出是与非,辨别出奸邪与忠诚,坚守节操与义行,权衡生死的份量而后作出决定。以忠诚孝义为做人的本分,以礼义廉耻为做人的纲领。不论人的学识高低,职业类别,都能够以志行品德作为世人模范,为社会支柱,国家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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