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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远浪合同诈骗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林远浪,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苏州**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林远浪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23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远浪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林远浪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远浪,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远浪于2017年9月6日,在苏州市吴中区**街道**路**大楼**楼其开设的苏州**担保有限公司内,以民间借贷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朱某某签订了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0000元的借款合同,同时以行业操作惯例为由与被害人朱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后被告人林远浪以扣除“砍头息”、“保证金”等名目减少本金支出,实际转账人民币104700元给被害人朱某某,并与被害人朱某某约定以朱某某名下的苏B7**** 奔驰牌轿车作为借款抵押,同时给奔驰轿车安装了GPS。2017年10月5日,被害人朱某某按照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偿还第一期本金人民币10834元给被告人林远浪。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林远浪以第一期还款超时等借口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并在未通知被害人朱某某的情况下,将上述轿车开走。后被告人林远浪擅自将被害人车辆予以出售并占有售车款。

经鉴定,上述奔驰轿车价值人民币293600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林远浪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款方违约条款确认书等;

2.证人赵某某、封某某、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远浪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远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套路贷”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远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  娜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远浪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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