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81号
被告人林通平,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号。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92年7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同年8月6日保外就医;因犯盗窃罪,于同年8月6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5月1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6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6 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8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通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通平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9月17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林通平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云创路**号**宿舍 ,盗走被害人梁某某黑色小米CC9e手机一部,盗走被害人涂某某黑色oppoA8手机一部,后以5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110元。
2.2020年9月18日4时许,被告人林通平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欧鹏大道一号A 区大门旁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便利店,采取撬锁入内的方式盗走收银台后柜子内现金919元。在逃离小区过程中,林通平被保安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上述现金并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林通平被扭送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购置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涂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通平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通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通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通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通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通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佩玉
检察官助理:冯 华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通平现羁押在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讯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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