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林道利,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礼兵、周文员,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道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日退查,8月9日重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至9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林道利、林某乙(已起诉)、叶某某(已起诉)、林某丙(已起诉)、邓某某(已起诉)从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KIKA酒吧喝完酒出来,林某乙独自一人走至酒吧旁边的绿化带拿起喝酒前藏在绿化带里的弹簧刀别在右侧腰带间。当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林道利在KIKA酒吧停车场入口处与被害人王某甲、吴某甲等人发生口角,林某乙上前帮着林道利与对方争吵,随后双方由争吵升级为打架斗殴,叶某某、邓某某、林某丙见状,上前帮忙并参与打架斗殴。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林某乙抽出弹簧刀,分别朝王某甲、吴某甲的腰间捅去,造成二人腹部被捅伤。被害人王某甲、吴某甲被送至海南省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王某甲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如匕首)作用于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失血过性休克、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吴某甲腹部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病例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林道利及同案人林某乙、叶某某、邓某某、林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道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道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磊
2019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林道利现被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