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金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林金,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号。2015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7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被害人林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林金,询问是否有手机卡出售,被告人林金为了骗取钱财,谎称有手机卡销售,后二人商定,被害人林某某以每张人民币40元向被告人林金购买200张手机卡。被害人林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8000元至被告人林金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同月18日,被害人林某某在朋友圈上发布消息,欲购买一家阿里巴巴网店,被告人林金通过微信主动联系被害人林某某,谎称自己有阿里巴巴网店准备销售,后经商量,被害人林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500元给被告人林金购买网店。之后,被害人林某某一直没有收到手机卡和网店转让材料,通过微信和电话多次联系被告人林金,但林金均不接电话,也不回微信。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林金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林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林金在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莆田第十一中学旁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满释放证明书、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金的供述;5.其他证明材料:刑事照片、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娥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金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