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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金通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林金通,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镇**村**号。2015年7月23日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金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林金通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金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林金通窜至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二环泰禾迪卡侬花圃对面路边,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的新蕾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8元。

2、2020年6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林金通窜至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广场C3座楼下人行道旁电动车停车点,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的新蕾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70.2元。

3、2020年6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林金通窜至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泰禾20号楼前路边,盗走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台铃追风鸟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76元。

4、2020年6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林金通窜至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市民服务中心靠化工路一侧的人行道上停车点,盗走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58元。

5、2020年6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林金通窜至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广场C3座楼下人行道停车点,盗走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的心艺牌达标电动车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衣物、“T”型撬锁、蓝色剪刀等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图侦报告等;

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朱某某、雷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林金通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20)333号、5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榕价认扣(2020)171号认定补充材料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金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金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人民币11702.2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金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金通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金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骏

检察官:陈  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金通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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