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林鑫,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乡市**街道**社区**路**号。因贩卖毒品罪,2010年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贩卖毒品罪,2012年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鑫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鑫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林鑫在宁乡市**街道**路,以200元将少许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刘某某。
2019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林鑫控制后,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林鑫要求购买少许毒品甲基苯丙胺克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刘某某来到同林鑫约好的交货地点时被民警查获。同日,公安机关将林鑫传唤到案,并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扣押了毒品甲基苯丙胺0.99克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0.9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38克;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鑫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长公物鉴(毒品)字[2019]485号检验报告等;5 .笔录类证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称重登记表、称重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鑫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鑫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到案后,被告人林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林鑫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
3、被告人林鑫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
4、被告人林鑫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林鑫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旺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鑫现羁押在宁乡市看守所。
2. 证人名单一份、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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