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铁、江某某、文某某、梁柱国、邵某甲非法采矿案;张前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梁柱国,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4406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台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顺德区**镇**路**号。2019年1月18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铁,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身份证号码440402196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2019年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邵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四会市,身份证号码4428221966********,护照号码EA25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四会市**镇**居委会**路**号。2019年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紫金县,身份证号码4416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紫金县**镇**村委会**队**号。2019年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身份证号码4304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衡东县**镇**村**组。2019年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前永,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4407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新会区**镇**村**号。2019年1月7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柱国、林铁、邵某甲、江某某、文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前永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6日,被告人梁柱国、林铁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江某某、文某某、邵某甲等人在台山市北陡镇浪琴湾附近海域擅自开采建设用砂35674.9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7134980元。其中,被告人邵某甲于2019年1月5日至6日参与非法开采建设用砂5546.9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109380元。

被告人张前永明知上述被告人在非法采砂,仍先后三次向上述被告人收购非法开采的砂共4050立方米(价值810000元)转卖给买家获取差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柱国、林铁、邵某甲、江某某、文某某、张前永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邵某乙、王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柱国、林铁、邵某甲、江某某、文某某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前永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江某某、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甲、江某某、文某某、张前永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敏聪

2019年10月1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梁柱国、林铁、邵某甲、江某某、文某某、张前永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二册。

3、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