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林铭艺,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门市新会区**镇**路**号**座**。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铭艺涉嫌诈骗罪,于2O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林铭艺于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虚构其可以联系社保局工作人员办理补缴社保费业务的事实,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诱骗被害人陈某甲将人民币72000元、被害人陈某乙将人民币60000元交给其用于补缴陈某丙、林某甲的社保费,共诈骗得现金人民币132000元;
2.被告人林铭艺于2018年8月期间,采取上述同样手段,诱骗被害人林某乙将人民币71300元、被害人尹某某将人民币60000元交给其用于补缴二被害人本人的社保费,扣除其已退还给尹某某的人民币20000元,共诈骗得现金人民币111300元;
3.被告人林铭艺于2019年8月期间,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在本区**路**号**铺内,诱骗被害人谭某某将人民币53000元交给其用于补缴陈某丁的社保费,共诈骗得现金人民币53000元。
计被告人林铭艺诈骗作案5次,诈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963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铭艺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陈某戊、林某丙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6.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铭艺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铭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铭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雅琴
2020年4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随送;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辩护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送。
4.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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