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锋,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平南县**镇**村**屯**号。2018年3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锋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林锋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本市企石镇上截村黄金积工业区附近路段,见被害人黄某某手持手机(价值1248.28元),便驾车靠近趁被害人不注意将手机抢走,然后加速离开。后林锋将手机以700元卖给他人。破案后手机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林锋驾驶摩托车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龙园路路边,见被害人彭某某用手机(1518.4元人民币)打电话,便驾车靠近,趁机抢走手机,然后加速逃跑。破案后,涉案手机从林锋处缴获,现已发还被害人。
(三)2019年3月20日22时45分,被告人林锋骑摩托车在本市谢岗镇振华学校的路口,见被害人贾某某拿手机走在路上,便驾驶摩托车靠近,趁贾不注意将贾手中的手机(价值802.45元)抢走,然后加速逃跑,连在一起的耳机(价值约249.5元)被扯断并掉在地上。次日林锋以50元价格对手机进行解锁,然后再以350元价格卖给他人。破案后,涉案手机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涉案财物价格核定表,贾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手机盒子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林锋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飞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锋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附:
1、被告人林锋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请予以参考。
4、移送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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