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林锦,别名林志平,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11977********,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柘荣县**乡**村**岔**号,住柘荣县**路**巷**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玲玲,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86********,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福鼎市**路**号,住福鼎市**区**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万祥,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71********,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寿宁县**乡**村**洋**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锦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朱万祥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谢玲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由柘荣县公安局移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指定管辖,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先后于2019年7月25日、同年1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柘荣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补充侦查终结,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章某某向被告人林锦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于当晚在柘荣县**门口以人民币(币种,下同)**元的价格向林锦购买一包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
二、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朱万祥电话联系被告人林锦要求购买毒品。当晚7时左右,两人在柘荣县**附近见面,朱万祥向林锦微信转账**元毒资,购买一包重3克的甲基苯丙胺。
三、2019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林锦、被告人谢玲玲就林锦向雷某某(另案处理)购毒事宜进行商量,谢玲玲告知林锦可为其担保先拿甲基苯丙胺后付款,并督促其尽快到福鼎市取甲基苯丙胺。于是林锦联系了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的被告人朱万祥,由朱万祥微信转账1000元毒资给林锦并驾车一同前往福鼎市取甲基苯丙胺。之后,林锦将2000元毒资转账至自己名下一张事先交由谢玲玲保管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由谢玲玲取款后交给雷某某。当日傍晚,林锦乘坐朱万祥驾驶的闽**小型轿车到达福鼎市后,由谢玲玲带林锦到达其提供的福鼎市**民房,随即林锦与早已在此等候的雷某某进行毒品交易。经商量,林锦按雷某某要求用微信再转了1000元毒资给谢玲玲,以每克**元的价格向雷某某购买80克甲基苯丙胺,在谢玲玲担保下,双方约定余下毒资欠款等林锦回柘荣再支付。事后雷某某给了谢玲玲2克甲基苯丙胺作为报酬。当晚,林锦、朱万祥驾驶闽**小型轿车到达**被民警抓获,现场查扣上述交易的两袋甲基苯丙胺,经称量,甲基苯丙胺实际净重为78.36克。
四、2019年3月6日下午,吸毒人员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林锦要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共转账**元毒资给林锦,林锦收款后因当晚被抓获,未能将甲基苯丙胺交付给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柘荣县公安局拍摄的物证涉案甲基苯丙胺照片。
2.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银行账户明细、话单信息、手机信息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雷某某、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林锦、谢玲玲、朱万祥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7.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林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81.8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玲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78.3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万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甲基苯丙胺78.3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竹青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锦、朱万祥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被告人谢玲玲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光盘4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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