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林长斌,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街**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9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1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长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林长斌在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望江苑”小区,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的一辆宗隆牌三轮摩托车。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长斌在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府工地,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二轮摩托车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长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长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长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长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轻处罚。被告人林长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长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正平
检察官助理:李强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长斌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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