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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雅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林雅娇,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雅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林雅娇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先后在福州市长乐区**镇一带组织了以被告人林雅娇为会首并吸收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人员参加的“民间互助会”4班。其中,被告人林雅娇所组织的第一班会会值为1000元人民币,2013年10月5日起标,共吸收参会名数132名(含会首),至倒会时该班会的参会人员已加会款计12103750元人民币;第二班会会值为1000元人民币,2014年7月10日起标,共吸收参会名数123名(含会首),至倒会时该班会的参会人员已加会款计9369120元人民币;第三班会会值为1000元人民币,2016年10月15日起标,共吸收参会名数131名(含会首),至倒会时该班会的参会人员已加会款计4653600元人民币;第四班会会值为1000元人民币,2017年11月15日起标,共吸收参会名数119名(含会首),至倒会时该班会的参会人员已加会款计1743490元人民币。

2018年7月间,被告人林雅娇经营的上述4班“民间互助会”全部倒会。案发后,经福州闽航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报告:被告人林雅娇组织的四班民间互助会全部会员已标会款(含会首款)总金额为人民币27869960元,四班会全部未标会员已加会款(含会首款)总金额为人民币8615890元。被告人林雅娇所经营的民间互助会造成林某丁、陈某甲、林某丙、柯某某、林某戊等54名参会会员经济损失计4600800元人民币。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林雅娇在贵州省安顺市**区**出租房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营前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会单、银行对账单、报案会员损失统计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丁、陈某甲、林某丙、柯某某、林某戊、黄某甲、郑某甲、丁某某、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林某壬、张某甲、林某癸、林某子、张某乙、林某丑、李某甲、林某寅、吴某甲、林某卯、吴某乙、林某辰、林某巳、魏某某、林某午、林某未、蓝某某、林某申、陈某乙、陈某丙、林某酉、林某戌、林某亥、林某卯、俞某某、林某A、马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林某B、林某C、林某D、吴某丙、李某乙、陈某庚、陈某辛、林某E、黄某乙、陈某壬、郑某乙、林某F、林某G的陈述;

4.被告人林雅娇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闽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雅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雅娇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利用民间互助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27869960元人民币,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雅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李增浩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林雅娇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7册计851页、光盘1张、补充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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