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71号
被告人林鸿均,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道**号**房。2018年9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12月18日假释,2020年4月25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鸿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林鸿均利用在本市**大道的**学院教师的身份,以帮助林某某儿子入读**学校为由,骗得林某某信任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骗得林某某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前科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鸿均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鸿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鸿均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鸿均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条,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鸿均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鸿均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1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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