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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鸿皓、欧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林鸿浩,绰号“红告”、“告告”,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咯,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甲,绰号“乌龟”,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阳叙沛,绰号“派派”,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鸿浩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盗窃罪;被告人陈咯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欧阳叙沛、欧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欧阳叙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鸿浩有恶势力犯罪前科,服刑出狱后不思悔改,继续为非作歹。林鸿浩与被告人陈咯、同案人许某甲(另案处理)组成恶势力团伙,林鸿浩是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陈咯、许某甲是恶势力团伙成员。2018年6月2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该团伙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镇**村一带矿产、工程等行业中实施恶势力犯罪,强行入干股、强拿硬要、扰乱企业生产秩序、非法采矿、欺压百姓等,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18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林鸿浩为达到在洞口县国土局**镇巩背整治项目(水渠工程)中的石料供应上入干股的目的,将自己的小车停放在**镇**村堆上组岔路口,阻拦**巩背整治项目工地上运输石料的车队通过,石料供应商杨某甲找林鸿浩协商时,林鸿浩要求在石料供应项目上占二分之一的干股才允许运输车队通行,杨某甲等股东迫于无奈,答应林鸿浩占四分之一的干股。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林鸿浩在石料供应项目上强行索要分红费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鸿浩的供述;

2.证人谢某甲、杨某甲、许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王某某、杨某乙、林某庚的证言;

3.辨认笔录。

(二)、2018年12月初,被告人林鸿浩为了将在**镇**采石场非法采矿的石料进行加工,托杨某甲未找石料加工厂。2018年12月11日,杨某甲未联系到**镇**石场进行加工。加工期间,林鸿浩纠集许某甲等人将**石场加工车间、大门守住,并禁止**石场对外销售石料。**石场负责人许某壬等人见此情况后,即停止继续给林鸿浩加工石料,林鸿浩便将**石场派放交通采石场的挖机扣下,严重影响了**石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石场迫于无奈,答应免收林鸿浩石料加工费7560元,林鸿浩才将扣下的挖机放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鸿浩的供述;

2.同案人许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许某壬的陈述;

4.证人许某乙、许某丙、李某某、许某丁、刘某甲的证言;

5.辨认笔录。

(三)、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林鸿浩向**镇**联合采石场法人代表林某辛未要求在采石场入干股,遭到林某辛未拒绝,林鸿浩便将自己的无牌后八轮货车堵在采石场进出道路上,导致采石场石料无法对外销售。同年1月28日,**镇**搅拌站法人代表陈某乙劝解林鸿浩不要堵采石场道路,林鸿浩扬言要在**联合采石场内无偿拉走1000吨石料,后林鸿浩将堵路的货车移开。1月28日晚至2月1日晚,林鸿浩用货车从**联合采石场运输1100余吨石料至和鑫搅拌站。2月2日,因林某未已经将石料款结算,林鸿浩要求林某未给其24000元,遭到林某未拒绝。林鸿浩便纠集陈咯持管铩在**搅拌站内威胁、谩骂林某未,事后又多次发微信威胁林某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鸿浩、陈咯的供述;

2.被害人林某未的陈述;

3.证人郑某某、陈某乙、肖某甲、杨某丙、林某辛、林某壬、杨某丁的证言;

4.视听资料。

(四)、2019年2月16日晚,被告人林鸿浩趁**镇**联合采石场没有股东在场内时,驾驶后八轮货车装走一车石料约30吨,当运输第二车准备出采石场时,被采石场股东林某未、林某壬等人阻止,林某未用自己的比亚迪小车拦在林鸿浩货车前并电话报警,林鸿浩得知报警后离开现场。次日零时许,林鸿浩返回采石场,将林某未的比亚迪小车前挡玻璃、右车窗玻璃打烂。经估价鉴定,被害人林某未的车辆损毁价值人民币1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鸿浩的供述;

2.被害人林某未的陈述;

3.证人证林某壬、杨某丁、林某辛、许某戊、林某癸的证言;

4.现场照片、修车费用单、收据;

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估价鉴定意见书。

(五)、被告人林鸿浩平时在**镇**村被害人林某子的老九农家乐店内强拿硬要,强拿烟、水、槟榔不给钱、不记账。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间,林鸿浩安排炮机师傅罗某某等人及本人在秀丰老九农家乐消费5000余元,经被害人林某子夫妇多次催要不肯结账,林鸿浩在多处结算石料款后,有能力偿还仍拒绝支付消费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鸿浩的供述;

2.被害人林某子、杨某戊的陈述;

3.账本照片。

(六)、2019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林鸿浩驾驶一台猎豹越野车途经**镇**联合采石场时,见有货车运输石料,便将越野车堵在采石场进出道路上,导致联合采石场内四台运输石料的货车不能正常通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鸿浩的供述;

2.证人林某丑的证言;

3.现场照片。

二、聚众斗殴罪

(一).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林鸿浩指使被告人陈咯将其面包车堵在**镇**村“**精灰厂”进料口,导致该厂无法正常生产。该厂负责人林某癸多次请求二人移车未果后,便用厂内的铲车将陈咯的小车堵在厂内。当晚,林某癸的铲车被林鸿浩、陈咯等人用挖机强行移位,并打烂车窗玻璃。次日上午,林鸿浩纠集胡某丙、杨某申、尹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指使被告人陈咯开车带胡某丙等人持管铩、棒球棍到“**精灰厂”追打林某癸,林某癸躲进铲车驾驶室后,陈咯爬上铲车持棒球棍继续击打林某癸,其他四人用石头砸击林某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癸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估价鉴定,铲车损毁价值人民币3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鸿浩、陈咯的供述;

2.同案人胡某丙的供述;

3.被害人林某癸的陈述;

4.证人杨某己、林某寅、肖某乙、唐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提取笔录及照片;

7.法医鉴定意见书、估价鉴定意见书;

8.铲车维修清单、领据。

(二)、2019年2月14日18时,被告人林鸿浩得知被害人林某未在**村**农家乐,电话联系同案人欧阳丙(另案处理)找人殴打林某未,欧阳丙电话纠集被告人欧某甲,欧某甲纠集被告人欧阳叙沛、同案人尹某丁尹某丁、林某申(均另案处理)到老九农家乐,欧某甲确认林某未身份后,欧某甲、尹某丁尹某丁、林某申持店内塑料凳子当众殴打林某未,欧阳丙对林某未拳打脚踢。嗣后,林鸿浩在**农家乐当众扬言:今后见到林某未一次就打一次。经法医鉴定,林某未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鸿浩、欧某甲、欧阳丙的供述;

2.同案人尹某丁尹某丁、林某申的供述;

3.被害人林某未的陈述;

4.证人林某卯、郑某某、伍某甲、林某子、杨某戊、杨某丁、林某辛的证言;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法医鉴定意见书。

(三)、2017年6月13日晚,同案人欧阳某戊、曾某丙(另案处理)、谢某甲(作案时未满16周岁)等人在洞口县**广场附近吃宵夜,另一方同案人刘某丙、肖某丙(二人均已判决)等人同时也来到**广场该店吃宵夜。在吃宵夜时,肖某丙用手机拍摄欧阳某戊欧阳某戊等人喝酒的视频准备发快手,欧阳某戊欧阳某戊见状不准邵逸凡拍摄,双方发生冲突,后刘某丙过来帮邵逸凡的忙,要求欧阳某戊欧阳某戊跪下赔礼道歉。曾某丙便与刘某丙发生争吵,双方和谈未成不欢而散。次日晚上,曾某丙与肖某丙约至洞口县城**超市附近斗殴,斗殴前双方又约至洞口汽车**附近谈和。在谈和过程中,因曾某丙一方不肯赔礼道歉,肖某丙、刘某丙、“来来”(身份未查实)三人持管铩将曾某丙一方砍散。嗣后曾某丙、欧阳某戊欧阳某戊一伙在洞口县城**广场附近吃宵夜时商量实施报复,欧阳某戊、曾某丙便纠集被告人欧某甲、同案人许某癸、梁某丙、周某丙、邵某丁、谢某甲、欧阳某丁、曾某丙、罗某丙、周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超市找肖某丙、刘某丙斗殴,欧阳某戊、许某癸、曾某丙、欧某甲等人持管铩将肖某丙、刘某丙一方砍散。尔后肖某丙一方聚集刘某丙、“来来”、肖某丁(作案时未满16周岁)等人与曾某丙一方聚集的被告人欧某甲等人在洞口县城**车库入口处再次持械斗殴,最终曾某丙一方将肖某丙一方砍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

2.同案人欧阳某戊欧阳某戊、周某丙、邵某丁、曾某丙、梁某丙、欧阳某丁、肖某丙、刘某丙、谢某甲的供述;

3.辨认笔录;

4.同案犯刑事判决书。

三、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林鸿浩为牟取私利,伙同被告人陈咯、同案人许某己稳、林某丙(另案处理)在已经因环保问题关停的**镇**采石场内,无任何资质、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炮机、挖机对该石场内的石料进行非法开采。开采期间,林鸿浩安排被告人陈咯、同案人许某甲在采石场内管事。并将开采的石料销售给洞口县国土局**镇巩背整治项目(水渠工程)、竹市**搅拌站,销售给洞口县国土局**镇巩背整治项目石料7548.7吨,非法牟利人民币298369元,销售给竹市**搅拌站石料6654吨,非法牟利人民币15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鸿浩、陈咯的供述;

2.同案人许某甲、林某丙的供述;

3.证人罗某某、林某辰、伍某乙、林某巳、许某己能、陈某乙、伍某丙、莫某某、许某戊、许某庚、许某辛、谢某乙、杨某庚、宋某某、林某癸的证言;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5.被告人林鸿浩农业银行账户流水

6.责令停产整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7.情况说明。

四、盗窃罪

(一)、2018年12月20日左右某天晚上,被告人林鸿浩伙同同案人许某甲、林某丁(另案处理)在**镇**村高峰采石场内盗窃块石(白色)120余吨,后在继续盗窃过程中被高峰采石场股东许某己进发现并制止。经估价鉴定,被盗块石价值人民币7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鸿浩的供述;

2.同案人林某丁、许某己稳的供述;

3.被害人许某己进的陈述;

4.证人杨某辛、杨某壬、伍某乙、匡某某、刘某乙、林某午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估价鉴定意见;

7.领条。

(二)、2019年2月16日晚,被告人林鸿浩趁**镇**联合采石场没有股东在场内时,驾驶货车盗走一车石料,当盗得第二车石料准备出采石场时,被采石场股东林某未、林某壬等人用小车拦在现场。经估价鉴定,林鸿浩所运输的两车石料价值人民币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鸿浩;

2.被害人林某未、林某壬、杨某丁、林某辛的陈述;

3.证人许某戊的证言;

4.估价鉴定意见书;

5.提取笔录、联合采石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贩卖毒品罪

1.2019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欧阳叙沛帮助“钰姐”(身份未查实)以6000元价格从同案人张某丙(另案处理)手中购买10余克氯胺酮(俗称“K粉”)。作为报酬,“钰姐”在洞口县城**KTV包厢内免费提供给欧阳叙沛吸食约0.2克K粉,并再分给欧阳叙沛1克K粉。

2.2019年1月17日晚,欧阳叙沛在洞口县**KTV602包厢内,以4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向某某约1克K粉,之后二人在包房内将该毒品吸食完。

3.2019年2月18日晚,欧阳叙沛在洞口县城**广场的**健身会所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向某某约1克K粉,后欧阳叙沛与向某某将K粉在县城**宾馆306房间一起吸食。

4.2019年年前某天晚上,欧阳叙沛在洞口县**KTV电梯下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向某某约1克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

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阳叙沛的供述;

4.微信转账截图及聊天记录。

全案综合证据:

1.前科材料、释放证明;

2.现场勘验笔录;

3.监控视频;

4.到案经过;

5.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鸿浩、陈咯与同案人许某己稳组成恶势力团伙,林鸿浩是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陈咯是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林鸿浩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两次参与聚众斗殴,均是首要分子,其中一次持械聚众斗殴;违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咯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违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叙沛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两次聚众斗殴,其中一次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鸿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咯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非法采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林鸿浩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刑罚之罪的,系累犯;被告人林鸿浩、陈咯、欧阳叙沛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祚麒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鸿浩、陈咯、欧阳叙沛、欧某甲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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