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林鹏,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鹏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林鹏虚构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南路成都市成华区澳元广场开发商欠其所在公司工程款,用房屋向其公司抵押作为工程赔款房,自己代为销售该工程赔款房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伪造的购房合同,以收取购房定金、购房款、税款和水电气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155456元、邱某某人民币130782元、刘某某人民币326000元、杨某某人民币60000元、王某某人民币867350元、何某乙人民币104000元、张某甲人民币731006元、董某某人民币320000元、张某乙人民币100000元、彭某某人民币112500元、何某丙人民币731007元。
2019年4月12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91号良木缘咖啡店门口挡获被告人林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3810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鹏飞
2020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3.提讯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套;
4.起诉书一式八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三张;视频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