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1419号
被告人林齐红,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3302271974********,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路**幢**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辛文,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5108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于201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3302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大学专科,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齐红、辛文、洪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齐红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利用“东昇”APP(后更名为“伯乐”APP)平台销售彩票,并雇佣陈某某远、林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担任该平台工作人员,套用国家体育彩票的玩法和开奖结果,通过支付宝等渠道接受客户充值、投注。经统计,该平台共计汇入9000余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汇出7000余万元,差额2000余万元。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辛文、洪某某结伙担任该平台下线一级代理,并雇佣庞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担任工作人员,以“阿文分公司”账户接受投注。经统计,该账户投注流水达180余万元,被告人辛文非法获利1.8万余元,被告人洪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9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辛文、洪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南部商务区国骅国际12B02B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9月2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林齐红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首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
2.证人王某某、包晓凯、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齐红、辛文、洪某某及另案处理同案犯陈某某、林某某、庞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人身检查等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账户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齐红、辛文、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慧慧
检察官助理:舒碧蕾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齐红、辛文、洪某某现均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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