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990号
被告人林龙山,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龙山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龙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林龙山在其经营的位于晋江市**镇**村**路**号福利彩票店内,非法向他人销售“六合彩”从中牟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1429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234元。
2019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福利彩票店抓获被告人林龙山,并从其处扣押“六合彩”单据60张、记账本1本及“OPPO”牌r9splus型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销售单据、账本、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龙山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龙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龙山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龙山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检察员:许团圆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龙山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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