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31号
被告人枚凯,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1月3日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5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枚凯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枚凯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丰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同案人刘某甲(已判决)发生矛盾,双方约定在本市区**酒吧见面,刘某甲电话邀集被告人枚凯及同案人彭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彭某某邀集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龚某某(已判决)等人,持管杀到**酒吧旁的巷子汇合,丰某某邀集朱某某、严某某(均未到案)、刘某乙、范某某、汪某某等人先后抵达现场。丰某某下车后,在刘某甲指挥下,彭某某、枚凯、张某某、龚某某从巷子出来持管杀追打对方。过程中,枚凯、彭某某、张某某、龚某某将丰某某、汪某某停放在现场的小车砸毁。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的湘******白色**轿车被砸损价值人民币5982元;丰某某的湘******白色**轿车维修费用5960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枚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齐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枚凯及同案人丰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彭某某、周某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枚凯持凶器追逐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枚凯 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枚凯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枚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枚凯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