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枚某某,曾用名梅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8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平镇茶园村8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17时30分许,在宣威市倘塘镇旧堡村委会**煤矿,因琐事被告人枚某某打伤被害人黄某某头部及鼻子。经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枚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彩君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宣威市乐丰煤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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