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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枚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枚某某酒后驾驶“鑫豪爵”牌三轮电动车从进贤县丽景花城出发往白圩乡方向行驶,在212省道白圩乡土古峡路段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枚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9.81mg/100ml。经鉴定,枚某某所驾驶三轮电动车属于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简项查询、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流内酒精含量达169.8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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