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区**号,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和2013年9月,被告人果某某向总部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分行申请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436745******4945和489592******3826,被告人果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用这两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至2018年2月17日两张卡分别透支人民币55531.7元和人民币44379.64元,两张信用卡共透支本金99911.34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不还款,被告人果某某在欠款后变更预留联系电话且不通知发卡银行,以逃避银行催收。
2019年11月14日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分行报案,2019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4月13日在唐山市火车站将被告人果某某抓获,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果某某家属将欠款本金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中国建设银行催收邮政回执,审讯光盘,情况说明,信用卡交易明细,建行唐山分公司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孙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某使用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99911.34元,经建设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源
检察官助理:廖宝强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赵庄派出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设银行说明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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