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街**苑**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4的白色北京牌小轿车,沿本市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团结路与海源道交口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K****0的白色别克牌小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被害人车辆毁损,随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果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留置现场,且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果某某表示谅解。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西青道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果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7.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机动车照片等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被告人基本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果某某的供述。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辨认笔录。
8、案发现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果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彩虹
检察官助理:蒋顺冬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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