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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果某某合同诈骗案)_安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果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51987********,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安多县**乡**村,住安多县**乡**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安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安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害人吉某某欲将皮卡车(藏******)出售,遂委托洛某某寻找买主。同年10月18日,经洛某某介绍,被告人果某某与被害人吉某某之间通过微信协商买卖车辆的事宜,双方约定,吉某某将该皮卡车以75000(柒万伍仟)元价格卖给果某某,果某某要先付5000元作为定金,并将余款于2020年1月前结清,若在履约期限内未能支付车款,就用四、五岁的牦牛以平均3000元价格抵债。同年10月21日,吉某某要求果某某发送其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于是果某某冒用旦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发送到吉某某的微信上。同年10月22日,因双方均不在安多县城,遂分别委托才某某、布某某代签合同。签订合同当天吉某某委托布某某将车辆交付给对方。后果某某将涉案车辆以75000元的价格抵债给洛某某,并将5000元现金让洛某某转交给吉某某。

果某某在合同履约期限内未履约,被害人吉某某经多次催债未果后,于2020年5月16日向安多县公安局案件侦查中心报案。

经鉴定,涉案皮卡车价值28000(贰万捌仟)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一部手机;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合同等;3.证人洛某某、布某某等9人的证言;4.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果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估价鉴定结论;7.勘验、指认、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截录内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吉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安多县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起诉书8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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