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住丰润区**镇**号。201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果某某将卢某某停放在华都丽城11号楼南侧停车场的一辆白色轻骑铃木摩托车盗走,价值2723元。
2、2019年9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果某某将薛某某停放在丰泽御景6号楼一单元楼下的一辆银色林海雅马哈摩托车盗走,价值4674元。
3、2019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果某某将唐某某停放在迁西城关金桥国际六号楼1单元楼道口一辆蓝色重庆建设雅马哈摩托车盗走,价值7776元。
4、2019年10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果某某将孙某某停放在迁西县城关盛世风景小区6号楼1单元门口的一辆巧格雅马哈摩托车盗走,价值5469元。
5、2019年10月6日晚,被告人果某某将刘某某停放在山水华府小区3号楼3单元楼道口的一辆灰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价值5856元。
6、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果某某将关某某停放在迁西县城关巴黎香颂小区地下车库的一辆豪爵宇钻摩托车盗走,价值53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迁西县公安局扣押的扳手、十字改锥等物证;
2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4被害人卢某某、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果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茹
2020年4月25日
附:1.被告人果某某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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