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68********,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乡**村**组**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果某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支火药枪。被告人果某某在收拾其父亲遗物时将该火药枪等物品存放于越西县瓦普莫乡觉莫村其所有的一个杂物间内。2020年10月26日,越西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果某某的住宅以及杂物间进行搜查时,在杂物间内查获该火药枪。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搜查、勘验等笔录,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涉罪行,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拉依五乃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越西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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