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枣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94********,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乡**村委**组**号,现住**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枣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北京牌白色小型轿车从香格里拉市**镇**派出所掉头往**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街老庙黄金旁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91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5.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枣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姆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321****;保证人和某某,联系电话:1398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卷、证据卷1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光盘2张随案移送至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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