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柏勇,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75********,汉族,大专文化,原徐州市**局**分局**派出所**,中共党员,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柏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勇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柏勇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柏勇安排曹某某、马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争夺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的**KTV陪唱市场,遂伙同张某甲、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将**KTV原陪唱市场的徐某某赶走,于是张某甲安排高某某等人在**KTV楼下负责外保,安排岳某某(另案处理)在**KTV楼内负责内保,由曹某某、马某某带陪唱人员进入**KTV进行陪唱服务。
在争夺陪唱市场期间,柏勇方多次遭到徐某某方面的人员阻止,后双方在徐州市老东门一茶馆商谈**KTV陪唱市场经营权问题未果。
2012年12月23日晚,曹某某、马某某电话告知柏勇在**KTV见到徐某某,害怕自己吃亏。被告人柏勇让张某甲再安排人员到**KTV处理,张某甲电话安排陈某某赶赴现场处理,陈某某带领张某乙、石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前往**KTV。陈某某、张某乙等人到达后,径直前往曹某某所指认的305房间,高某某、李某某紧随其后。陈某某、张某乙等人进入房间内,无故将在该房间消费的被害人王某某等人打伤,致使王某某两颗牙齿折断,曹某某右前臂被李某某用匕首攮伤,造成曹某某右手大拇指、小手指活动受阻。经邳州市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柏勇先后指使岳某某、高某某、曹某某和马某某虚假供述,将本人和张某甲等人撇开,致使该案多名实际作案人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柏勇被徐州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查处,同年10月29日移交邳州市公安局管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徐州市泉山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岳某某、高某某、曹某某和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柏勇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柏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勇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勇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成宝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柏勇现取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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