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柏恒荣,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村**组**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恒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5时许,被告人柏恒荣到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室与朋友龙某某同住时,趁被害人龙某某熟睡时,将其正在充电的一部vivoX27Pro手机盗走,并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40元。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柏恒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恒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恒荣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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