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铁检公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柏景新,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41951********,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家园**号楼**单元**室)。2012年3月12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3月22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24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22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5月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月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3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景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 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今,被告人柏景新因不满政府强拆、对政府提出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补偿事宜不接受,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上访,扰乱公共秩序,制造影响,多次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依法处理。
经侦查,被告人柏景新于2019年3月6日被侦查机关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维稳柏景新的费用支出、关于柏景新进京信访情况的函、站前街道关于柏景新多次进京非访情况的说明、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等;
2. 被告人柏景新的供述和辩解;
3. 视听资料:光碟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景新多次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喆
2019年5月21日
附:1. 被告人柏景新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试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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