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91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汉中市镇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祥江,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汉中市镇巴县**镇**村**组**号。2017年2月17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1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严祥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柏某某、严祥江共谋盗窃,相约在西安市莲湖区某村附近见面后,分工由柏某某实施盗窃,严祥江望风配合。后两人骑电动车至西安市未央区阿房二路某菜市场,发现一妇女推着婴儿车在市场内转悠买菜,婴儿车上放着一部手机。被告人柏某某遂尾随其后,伺机盗窃。被告人柏某某趁该妇女转身买菜之机,将该妇女放在婴儿车上的手机拿走,并迅速坐上在一旁望风的严祥江骑着的电动车后座上。被告人严祥江骑车载着柏某某向西逃离,大约二三十米后,被在菜市场巡逻的公安沣东新城分局便衣队工作人员和三桥新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西咸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苹果X,内存为256G,深空灰色)价值人民币3988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严祥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祥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建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严祥江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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