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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于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8〕78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82********,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路**村。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武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0********,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武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5月17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5********,大专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日被武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5月17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满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93********,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站**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2日、2018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并案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金某某(在逃)注册成立沈阳**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又注册成立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初,被告人柏某某加入沈阳**商贸有限公司,任甘肃市场总负责人,其伙同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等人,先后在我省张掖市、兰州市、平凉市、武山县、陇西县等地开设多家门店,并在当地招聘店长和店员。给店内购置具备按摩功能的足灸仪、坐灸仪等电子按摩仪器,以免费体验按摩仪器、发放生活小礼品、一元钱等多种方式吸引当地老年人进店,待老年人进店后便公开虚假宣传称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在全国有多家养老基地、有多家大型超市、有多家酒店,开设门店是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并对老年人宣称消费可成为会员,会员共分五个档次,由低至高分别为银卡、金卡、钻卡、白金卡、翡翠卡。其中银卡会员一次性消费1280元,累计赠送2000元购物券;金卡会员一次性消费6400元,累计赠送19120元购物券;钻卡会员一次性消费12800元,累计赠送31520元购物券;白金卡会员一次性消费19200元,累计赠送47920元购物券;翡翠卡会员一次性消费25600元,累计赠送64320元购物券。公司按照会员级别每天给会员返现,会员级别越高返现越多,银卡会员每天兑换现金5-7元,金卡会员每天兑换现金30-60元,钻卡会员每天兑换现70-90元,白金会员每天兑换现金100-120元,翡翠会员每天兑换120-150元。交钱成为会员后不仅可以获利,还可以领取礼品、免费旅游。同时对老年人谎称《**商城会员章程》就是公司的投资协议或合同,诱骗会员签订虚假合同。以“消费返利”为噱头,对外宣传是商品销售行为,但实际上以高额回报、赠送礼品、免费旅游等方式欺骗诱惑中老年人投资,诱使中老年人把消费当做一种投资,并以交钱多少入会享受不同会员优惠待遇。

被告人柏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等人仅通过武山店、张掖店、陇西店、兰州四店、平凉一店、平凉二店、平凉三店骗取数十名会员现金共计1558035元,截至目前,共返还624165元,被告人柏某某家属退赔314061元,造成619809元不能返还的既定事实,致使众多中老年人蒙受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其中:

(1)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柏某某担任沈阳**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市场负责人,通过平凉一店、平凉二店、平凉三店、武山店、张掖店、陇西店、兰州四店收取会员资金共计1556035元,已返还资金603622元,其家属退赔314061元,未返还资金638352元;

(2)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以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为招牌,在武山、平凉、张掖等地开设5家门店,在店内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使用欺骗手段,诱骗多名老年人加入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会员,骗取资金共计1366055元,截至案发共返还受害人557306元,被告人柏某某家属退赔314061元,剩余494688元未返还;

(3)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为名义,以个体工商户法人身份在武山、兰州、陇西、平凉等地开设6家门店,并担任武山店店长。期间,在上述门店内以中老年人为目标,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诱使多名老年人加入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会员,骗取多名会员现金共计1487351元,仅返还585090元,被告人柏某某家属退赔314061元,剩余588200元未返还;

(4)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以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财务人员身份,通过于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武山、张掖、兰州、平凉等地开设的门店骗取现金982247元,截至案发,仅返还425103元,其中唐某某在武山店未返还金额为97770元,被告人柏某某家属退赔314061元,剩余459374元未返还。

    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柏某某、于某某与李某某在明知公司不返现的情况下,合谋将武山店骗取到的会员资金转入于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5日,彭某某先后分4次将208591元转入于某某个人银行账户。随后,柏某某伙同于某某将该笔资金私分,柏某某分得10万元、于某某分得24619 元。2017年11月底,被告人柏某某、于某某畏罪潜逃。2017年11月18日至23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武山店剩余资金7300元再次私分,其个人获得5400元。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武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沈阳**商贸有限公司武山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注销,并于2018年1月份潜逃。武山店共发展会员14人,骗取现金318293元,其中102000元汇入唐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柏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将216293元私分,仅给会员返还4232元,314061元未返还。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柏某某家属积极退赃314061元,向武山店受害人代表孔某某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7、书证;8、物证;9、视频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以销售商品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双元

2018年9月14

附:

1.被告人柏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共计24册;

3.光盘12张;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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