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公诉刑诉〔2018〕49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居委会**户)。
被告人柏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县**镇**委**号)。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8年8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柏某某相约多次前往本市和平区南京路米莱欧商场ZARA店、和平区滨江道乐宾百货H&M店、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大悦城H&M店及ZARA店、红桥区大丰路鹏欣水游城H&M店,采用以剪刀、壁纸刀拆卸磁扣的方式实施盗窃。被告人柏某某盗窃衣物共计68件(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9201.3元),被告人马某某盗窃衣物共计122件(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16086.5元)。
2018年8月16日16时许至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柏某某相约前往本市和平区南京路米莱欧商场ZARA店、和平区滨江道乐宾百货H&M店,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实施盗窃。被告人柏某某盗窃衣物共计19件(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4256.4元),被告人马某某盗窃衣物共计10件(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1913.6元)。二名被告人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均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屈某某等六名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四方清点记录等书证;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6、监控录像;
7、被告人马某某、柏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骆成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柏某某现均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