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839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合肥市蜀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肥西县**镇**小区**栋3栋**室(户籍地肥西县**镇**路**小区**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4********,汉族,小学文化,住合肥市蜀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凤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合肥市蜀山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镇**村**组)。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于2018年9月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柏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6日、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6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16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柏某某、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开设小额贷款公司。二人约定,高某某出资,柏某某招募人员,以“空放”方式非法获利。2018年1月31日,高某某在肥西县**镇**小区**栋**室成立“肥西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某某自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柏某某陆续招募社会闲散人员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作为业务员,负责放贷及催收工作。2018年年初到2019年上半年,柏某某、高某某等人以“无门槛、无抵押、放款快”为诱饵,通过互联网、小广告、他人介绍在肥西县及周边招揽客户,诱骗被害人出具借条、签订虚假出租住房合同;后以行规为由,提出需要收取“保证金”“服务费”“上门费”“首期利息”等,并称不违约“保证金”可退还。因被害人已出具借条,且急需用钱,被害人被迫同意。随后由高某某按借条数额转款给被害人或将现金交给被害人并拍照,再通过柏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支付宝、微信账户向被害人收取“保证金”等,或者直接收回部分现金,以制造虚假流水或给付假象。还款过程中,以被害人违约为由,或者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没收“保证金”,并要求被害人支付高额“违约金”,入户滋扰或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属、非法限制人身被害人人身自由、提某某,逼迫被害人或其亲属按借条数额还款。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柏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某某诈骗桂某某,高某某、吴某某上门滋扰桂某某及其亲属的事实。
2018年2月5日,被害人桂某某因缺少资金,通过互联网广告联系上高某某借款。后,高某某、柏某某到桂某某位于肥西县**镇**小区的住处。桂某某提出借款10000元,高某某让桂某某出具10000元借条,并约定每7天为一还款周期,还款日17时之前还款,每期还款912元,15期还清。桂某某出具借条后,高某某以需要收取“保证金”“上门费”“服务费”等为由,要求桂某某支付3412元,并称“保证金”到期后可以退还。因急需资金且已出具借条,桂某某同意。高某某转给桂某某10000元,桂某某随后通过微信转款3412元给柏某某,桂某某实际得6588元。至同年4月28日,桂某某通过微信向柏某某还款合计11944元。其中,柏某某以桂某某两次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为由,认定桂某某违约,要求桂某某支付1000元违约金。综上,桂某某被诈骗5356元。
同年5月3日,桂某某因急需资金再次向高某某提出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后,桂某某应高某某要求,将“保证金”“上门费”等7330元通过微信转给李某甲,桂某某实际得12670元。至同年6月21日,桂某某通过微信向柏某某还款10430元。后,桂某某无力还款,柏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先后通过打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其中,2019年2月15日,高某某、吴某某到桂某某住处,逼迫桂某某按20000元还款。桂某某称自己实际仅得1万余元且已还清,高某某、吴某某称应按借条注明的20000元还款。双方发生口角,吴某某欲殴打桂某某。桂某某妻要求高某某、吴某某出示借条,二人下楼取借条。桂某某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高某某、吴某某离开。当日,桂某某妻与桂某某离婚。
综上,高某某、柏某某诈骗桂某某12686元,其中7330元未遂;李某甲、吴某某诈骗桂某某7330元未遂;高某某、吴某某上门滋扰桂某某及其亲属一次。
2.柏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李某甲诈骗张某乙,柏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非法拘禁张某乙的事实。
2018年4月被害人张某乙在合肥市政务区经营理发店,需要资金,通过微信广告找到高某某的电话号码。张某乙联系高某某,高某某让张某乙到**公司。同年4月16日,张某乙到**公司。柏某某向张某乙询问其个人情况后,张某乙提出借款30000元,柏某某要求张某乙出具30000元借条。柏某某随后安排李某甲、吴某某到张某乙理发店及住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查看。查看后,吴某某、李某甲让张某乙支付“保证金”“服务费”等合计11300元。因已出具借条,张某乙被迫同意。后,高某某将30000元转给张某乙,张某乙通过支付宝、微信转给吴某某11300元。张某乙实际得18700元。
2018年5月初的一天(未到还款日),柏某某联系张某乙还款30000元,张某乙表示自己仅有20000余元,柏某某谎称让张某乙到**公司,再帮其想办法。张某乙到**公司后,柏某某要求张某乙还款30000元,否则每天要支付数千元“违约金”,张某乙不同意,柏某某、李某甲、吴某某不让张某乙离开。约四小时后,张某乙被迫同意支付“违约金”,柏某某等人让张某乙离开,但扣留了张某乙的轿车。同年5月12日下午,柏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到张某乙经营的理发店,将张某乙带至**公司,不许张某乙离开,逼迫张某乙支付“违约金”。当日21时许、次日1时许,张某乙通过支付宝、微信转给柏某某13000元、2000元。后,柏某某等人又让张某乙归还本金,张某乙表示无力归还,柏某某便安排李某甲、吴某某带张某乙用其轿车向他人抵押贷款。5月13日2时许,张某乙将抵押贷款所得20000元现金交给柏某某等人,柏某某等人让张某乙离开。5月13日12时许,张某乙又通过微信转给柏某某10000元。同年5月26日下午,柏某某安排李某甲、吴某某将张某乙带至**公司,三人不许张某乙离开,逼迫张某乙“继续归还本金”。次日1时许,张某乙被迫以“刷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取得11000元后通过微信转给吴某某,柏某某等人让张某乙离开。
综上,柏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李某甲诈骗张某乙合计37300元;柏某某、李某甲、吴某某非法拘禁张某乙三次。
3.柏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某某诈骗(未遂)王某某,柏某某、李某甲言语威胁王某某亲属的事实。
2018年5月26日,王某某通过石杨某某介绍,联系柏某某借款。当日,柏某某、李某甲与石杨某某至王某某住处(位于长丰县**工业园北城明珠小区),王某某应柏某某要求出具35000元借条,柏某某让高某某转款给王某某,王某某安排其父亲王某某转给王某某35000元。随后,柏某某以行规为由,以“保证金”“上门费”“首期利息”等名义收取王某某12550元。王某某实际得22450元。
同年6月3日,王某某因需要资金,再次通过石杨某某介绍向柏某某借款30000元。柏某某、李某甲、吴某某与王某某在合肥市经开区**广场附近见面。王某某出具30000元借条后,高某某转给王某某30000元,柏某某以“保证金”等名义收取王某某8500元。王某某实际得21500元。
王某某得款后,未按柏某某等人要求其还款。柏某某、李某甲、吴某某陆续到王某某住处催收。同年6月的一天晚上,柏某某、李某甲到王某某住处,以“要是王某某不还款,没事就来你家要钱”“找到王某某就打他”等言语威胁王某某父亲和妻子。王某某妻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柏某某、李某甲离开。
同年7月,高某某以王某某出具的借条、高某某向王某某转账的记录等为证据,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某某,要求王某某偿还本金65000元、利息1750元(3万元利息为700元,3.5万元利息为1050元),法院判决支持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高某某、柏某某、李某甲诈骗王某某22800元未遂;吴某某诈骗王某某9200元未遂;柏某某、李某甲上门言语威胁王某某亲属一次。
4.柏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诈骗张某丙、非法拘禁张某丙、上门言语威胁张某丙亲属的事实。
2018年6月5日,张某丙通过小广告找到张某甲电话号码,便联系张某甲借款,张某甲让张某丙到**公司。张某丙到**公司后,向高某某提出借款。高某某表示可以借给张某丙20000元,但需要收取5000元保证金,并称只要不违约,可退还“保证金”。张某丙出具20000元借条后,高某某转给张某丙20000元,又以收取“保证金”“上门费”“首期利息”等为名,让张某丙转给张某甲9200元。张某丙实际得10800元。
半月后(未到还款日),高某某得知张某丙在其他贷款公司借款,遂安排张某甲将张某丙骗至**公司。同年6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张某丙到达**公司。高某某认定张某丙已经违约,要求张某丙立即归还2万元。张某丙表示无力归还,柏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将张某丙看管在**公司内。期间,吴某某殴打了张某丙。当日下午,张某丙电话联系其堂兄张某戊到**公司。张某戊同意担保后,高某某等人于当日下午17时让张某丙、张某戊离开。
后,张某丙未归还上述款项,高某某、柏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到陆续到张某丙住处(位于肥西县**镇**小区)催收。催收过程中,柏某某等人以张某丙人身安全威胁张某丙父亲张某丁。后,张某丁将18000元现金交给高某某。
综上,高某某、柏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诈骗张某丙7200元,非法拘禁张某丙一次,并上门言语威胁张某丙父亲。
5.高某某、柏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诈骗余某甲(未遂),高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堵余某甲住处门锁眼的事实。
2018年5月31日,余某甲经人介绍联系高某某借款,高某某让其到**公司。到**公司后,柏某某向余某甲了解其个人信息。余某甲提出借款20000元,高某某让余某甲出具20000元借条以及一份自愿出租住房的协议(出租方为余某甲,承租方空白)。后,高某某以收取“服务费”“保证金”等费用为名,让余某甲支付7600元给吴某某。因已出具借条,余某甲被迫同意。柏某某、高某某安排李某甲、吴某某到余某甲住处(位于肥西县**镇**街)查看。随后,高某某转给余某甲20000元,吴某某让余某甲通过支付宝转给自己7600元。余某甲实际得12400元。同年6月5日,余某甲再次向高某某提出借款15000元,柏某某、吴某某、李某甲再次到余某甲住处查看。余某甲出具借条出,高某某转给余某甲15000元,余某甲被收取“服务费”“保证金”等6700元,余某甲实际得8300元。
得款后,余某甲未还款。同年7月,柏某某先后两次到余某甲父亲余某乙住处,要求余某乙代余某甲按借条数额还款。余某乙未还款。李某甲、张某甲被安排到余某甲住处催收。余某甲不在,高某某指使二人将余某甲住处大门锁眼用胶堵上。后,余某乙联系高某某,将20000余元现金交给高某某。
综上,高某某、柏某某、吴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诈骗余某甲14300元未遂,以堵锁眼方式滋扰余某甲一次。
6.高某某、柏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诈骗车某某,并上门言语威胁车某某夫妇的事实。
2018年5月27日,车某某因其妻患病,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吴某某借款。后,柏某某、吴某某、李某甲一起到车某某住处(位于巢湖市**镇**街道)查看。车某某提出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高某某转给车某某30000元,柏某某等人提出要收取“上门费”“保证金”等合计1万余元。因已出具借条且急需资金,车某某被迫同意。车某某将上述30000元取现后,交给柏某某10000元。后,车某某支付利息13500元,偿还本金27000元。综上,柏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李某甲诈骗车某某20500元。
同年9月以后,车某某先后两次向高某某提出借款合计30000元,实际得16100元。因车某某未及时支付本息,柏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多次到车某某住处催收,并以“不还钱我们就不走”“不还钱就到你单位找你要钱”等对车某某、朱某某夫妇进行言语威胁,逼迫二人还款。其中,五被告人一起去车某某住处一次,高某某、张某甲、吴某某、李某甲一起去车某某住处一次,柏某某、高某某、李某甲一起去车某某住处一次。同年9月23日至2019年3月30日,车某某陆续通过微信转给高某某、李某甲合计20750元。综上,柏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诈骗车某某夫妇4650元;高某某、李某甲上门言语威胁车某某夫妇三次,柏某某、吴某某、张某甲上门言语威胁车某某夫妇二次。
7.2018年6月9日,李某乙通过他人介绍联系柏某某借款。柏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到李某乙住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广场**幢**室)附近见面。李某乙提出借款30000元,柏某某表示需要扣除保证金、首期利息、服务费等合费用。后,柏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到李某乙住处和工作单位查看。柏某某要求李某乙出具30000元借条(出借人为高某某)以及以及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为李某乙,承租方空白,背面是李某乙收到高某某租金叁万元的收条)。柏某某将30000元现金交给李某乙,将李某乙手持现金、借条场景拍照后,柏某某将其中的12000元现金收回,李某乙实得18000元。同年6月13日,李某乙再次向高某某提出借款30000元,李某乙出具借条以及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为李某乙,承租方空白,背面是李某乙收到高某某租金叁万元的收条)。高某某给李某乙30000元现金,拍照后又收回12000元。为防止找不到李某乙,柏某某安排吴某某、李某甲在李某乙汽车上装上GPS定位装置。李某乙一直未还款,柏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通过GPS定位装置找到李某乙,要求李某乙还款,但未果。高某某于2019年3月4日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某某,要求李某乙归还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10800元。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李某乙分期归还60000元。至2020年4月,李某乙还给高某某19500元。
综上,高某某、柏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诈骗李某乙24000元未遂。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柏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张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桂某某、张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柏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中,柏某某参与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43436元(其中既遂金额75006元,未遂金额68430元),高某某参与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43436元(其中既遂金额75006元,未遂金额68430元),李某甲参与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38080元(其中既遂金额69650元,未遂金额68430元),吴某某参与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24480元(其中既遂金额69650元,未遂金额54830元),张某甲参与诈骗数额合计50150元(其中既遂金额11850元,未遂金额383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柏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为索取债务,采取言语威胁、上门堵锁眼等方式滋扰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罪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德傲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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