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2000********,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桑植县**镇**组**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柏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桑植县**大酒店出发,欲驶往**镇**工业园,当车辆行驶至桑植县**镇**路疾控中心路段时,撞到同向行走的钟某甲,柏某某立即刹车将钟某甲抱上车送往桑植县人民医院抢救,钟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柏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张家界市杏林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甲系外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12月24日,经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传唤,柏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张杏林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30号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安葬协议书、收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柏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且于2019年12月24日在桑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下接受讯问,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柏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燕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桑植县**镇高**居委会**组**房间号,联系电话18074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