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柏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市历城区**办事处环卫所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柏某某驾驶鲁******重型罐式货车沿济南市历城区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凤鸣路路口右转弯时,与骑行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柏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方超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