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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柏**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211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城郊乡安国村****。2020年8月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柏**在其住宅内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400余条中国公民身份信息及美国SSN信息1000余条,取得公民信息后,被告人柏**在美国paypal网站注册paypal账号,利用注册所得账号进行虚假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搜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兆卿

(院印)

2020年10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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