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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樊城检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7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襄阳市樊城区**城**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0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4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的白色宝马小型轿车,沿本市樊城区清河路由北至南行驶至清河路长征路小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从送检的柏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5.58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2.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军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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