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岳池县**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柏某某驾驶渝AQ****小型轿车在豪庭假日酒店行驶时,碰撞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停车位上的川XG****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遂报警,民警到现场对柏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液酒精含量为264mg/100ml。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柏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璇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2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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