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6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柏某某因侮辱一案报警,在案件处置过程中,泗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发现柏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南门向东上**路行驶至**路交叉口左转至该所接受处理,遂将其移交至泗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抽血待检。后经鉴定,被告人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柏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吴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柏某某驾驶摩托车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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