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住冷水滩区**市场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柏某某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冷水滩区进园路果秀产业园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临时停靠在路边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冷水滩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对柏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晓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冷水滩区凤凰园大市场附近。联系
电话:18074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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