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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失火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00000008号 

 被告人柏某某,女,1977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703******,布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月亮河乡****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2月24日,被告人柏某某在六枝特区月亮河乡花德村鸡冠屯处农地干活时,用身上携带的火柴在地里烧土皮灰,土皮灰在燃烧的过程中被大风吹闪开后引燃周围的枯草,火向周围蔓延烧到树林里,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六枝特区林业局技术人员调查,火灾过火有林面积824.6亩,林中分别为防护林和用材林,其中防护林367.5亩,用材林457.1亩。树种为杉木,马尾松、桦木、青冈等,本次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307444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1242200元,间接经济损失65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柏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火灾损失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因过失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柏某某因为过失致山林大火824.6亩,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本案中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东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55****1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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